函釋信託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疑義案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委託人基於地上房屋拆除改建之目的,而將其土地所有權信託移轉與受託人,且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其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者,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17條,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更進一步表示,上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依財政部近期函釋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由土地所權人(即自益信託之受託人)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期開始適用。
因事關納稅義務人權益,該局呼籲民眾如有符合上述規定之土地,可於97年9月22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