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20歲之其他親屬,雖仍在校就學亦不得列報扶養。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吳先生詢問:本人姪兒已年滿20歲,但仍在校就學可否列報為扶養親屬?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可以扶養20歲以上仍在就學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但是如果扶養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其資格僅限於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而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並同居一家共同生活者,才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果屬於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國中小學教職員等薪資所得免稅身分者,則不得列報扶養。因此吳先生之姪兒雖仍在學,但因已滿20歲,故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高雄市國稅局又提醒納稅義務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為97年6月2日,請注意按時申報,並注意扶養其他親屬的規定,以免遭到補稅。【#564】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簡適慧 聯絡電話:(07)3522491轉5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