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切勿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逃漏綜合所得稅,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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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納稅義務人有利用人頭戶分散其所得並由人頭戶申報退稅情事,藉以逃漏其個人綜合所得稅,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尚應處以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者,不論金額多少,一律處罰,並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惟於計算分散人應補稅額及漏稅額時,除扣繳或可扣抵稅額之轉正外,尚應扣除以各受利用分散人名義溢繳(例如自繳或核定補徵)之稅款後,並加計以各受利用分散人名義溢退之稅款,再據以發單及裁處罰鍰。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者,核課期間為7年,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隨時可能查核補徵,所以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562】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詹秋霞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