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委託他人代辦結算申報,如有漏報仍應依法論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每年一度所得稅大批開徵補稅,總是會有不少漏報所得違章情形發生;當漏報所得時,部分納稅義務人總會主張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報,本身並無過失,不應受處罰而產生爭議。 國稅局指出,依據財政部68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493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自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論罰。 因此,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期間如出國或其他原因無法親自辦理申報而須委託他人代為申報者,應將所得資料詳實告知或交付受委託人,俾便依法申報,或於申報完成後詳加檢視,如發現有漏報情事時,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開始調查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否則雖然委託他人代為申報,還是要處罰,不得不慎。【#558】 新聞稿提供單位:資訊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葉祝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