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及歸屬年度認定原則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 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房屋的增益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規定核實認定。如果?有申報,或者有申報但不能提出實際買賣有關證明文件時,稽徵機關得依照財政部頒訂之標準核定, 96年度各地區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如下: 一、 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9%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二、 準用直轄市之縣部分: (一) 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二) 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三、 其他縣(市)部分: (一) 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二) 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三) 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財產交易所得之歸屬年度認定原則如下: 一、出售之房屋屬已登記所有權者: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 二、出售之房屋未辦建物所有權登記者:以交付尾款(不包括銀行貸款部分)之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惟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申報投納契稅移轉之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 三、房屋遭法院拍賣者: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之所屬年度為準。【#554】 新聞稿提供單位:企劃科 職稱:股長 姓名:陳淑美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