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可不可申請延期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家人在大陸經商,來不及回來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可不可以申請延期申報? 該局表示,現行所得稅法並無申請延期申報之規定,民眾96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果來不及回來申報,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或於回國後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申報。但逾97年6月2日申報期限後始辦理補申報者,只能以人工方式填寫申報書申報,不能使用網路或二維條碼申報;如有應補繳稅款者,只能以現金向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繳納,不能以繳稅取款委託書、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或信用卡繳稅。 該局提醒民眾,逾97年6月2日申報期限後始補辦理申報者,如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免處罰及加徵滯納金,惟應依結算申報截止日之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551】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玉英 聯絡電話:(07)236-7261#6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