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營業稅其核課期間為7年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2個月為1期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額;或申請以每月為1期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於次月15日前須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額。營業人如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但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常習慣性拖延至16日或17日始申報營業稅,雖不必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卻因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如被查獲有漏稅事實,將不能適用5年核課期間之規定,故請營業人務必於規定期限內誠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550】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信成 聯絡電話:(07)3302058轉6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