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政黨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政黨,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公益團體,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政黨屬所得稅法所稱之公益團體,自95年度起,政黨之中央黨部應併同所屬之各地方黨部,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所得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核定徵、免所得稅。另政黨採曆年制會計年度者,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者,則於年度結束後第5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例如:採7月制者,則以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為申報期間。
該局指出,政黨於收受政治獻金時應依政治獻金法第10條規定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專戶,又依同法第18條規定政黨應設收支帳簿,以備查考,並據以製作會計報告書,於每年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5月31日前)向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申報上年度1至12月份會計報告書(政治獻金收支概況)。
該局呼籲,96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自97年5月1日至6月2日,為避免申報末期人潮擁擠,應辦理結算申報之政黨,請儘早辦理9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請就近向該局各轄區分局、稽徵所或總局服務櫃台索取。
(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