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定價報告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某營利事業詢問其受控交易之金額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定價報告,所謂的「其他文據」為何?有相關規定嗎?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受控交易金額或個別受控交易性質符合財政部9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90號令第1點或第2點之規定,其第1點及第2點所稱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如下:

一、符合第2點第1款規定者,為該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公開招標文件及資料。
二、符合第1點或第2點第2款至第4款規定者,為營利事業與非關係人間之內部可比較未受控交易資料;其未有該資料者,得備妥下列文據之一:
(一)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公開招標文件及資料。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規定之時價資料。
(三)獨立不動產估價師依法製作之估價報告書或公證機構出具之鑑價報告。
(四)受控交易參與人之一為中華民國境外之關係企業,其依所在地國移轉訂價 法規作成之移轉訂價報告。但其內容顯與我國移轉訂價法規不符者,應進行適當之修正。
(五)其他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7條第1款規定之可比較原則,且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上開令及相關移轉訂價規定已置於該局網站(網址:www.ntx.gov.tw)之「稅務專區/移轉訂價制度」專區,歡迎下載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