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化、防治污染等設備之安裝費用自95年度起不能適用投資抵減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購置自動化、防治污染、資源回收等設備或技術,如符合規定者,可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可抵減稅額是以設備或技術之購置成本乘以抵減率後之金額,因此「購置成本」及「抵減率」會直接影響可抵減稅額的多寡。
南區國稅局表示,「購置成本」及「抵減率」在投資抵減辦法都有明確的規範,依照95年3月修正前之規定,購置成本指的是取得設備或技術的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的一切必要費用,因此,安裝費用是購置成本之一,亦可適用投資抵減;不過,修正後抵減辦法則重新規定購置成本,係指取得設備或技術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但不包括為取得該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其他費用,換句話說,安裝費用自95年度已非屬「購置成本」,不能再享受抵稅的優惠。
至於抵減率部分亦有修正,設備部分之抵減率皆已修正為購置成本之7%,技術部分之抵減率則皆已修正為5%。
該局日前查核轄區一家製造塑膠產品公司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列報95年度訂購10台射出機之購置成本800餘萬元,仍包括安裝費用100餘萬元,且申報抵減率亦為修正前之11%,經該局將安裝費用減列後,並將抵稅率更改為修正後之7%,重新計算可抵減稅額,予以補稅近40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公司95年度購置設備或技術,如要申請抵減所得稅額,必須適用「訂購時」投資抵減辦法的規定,以避免申報錯誤,造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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