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郵局或銀行帳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為遏止逃漏,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於97年度將針對從事型錄購物(郵購)或是利用郵局、銀行帳戶收款,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進行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
由於目前交易型態多樣化,營業人除透過實體店面銷售貨物外,也常印製精美商品目錄給民眾參閱,或於網路上刊登銷售貨物之訊息,再請民眾以電話或傳真訂購,並匯款至營業人指定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帳號。此類交易資料稽徵機關較難以掌握,易造成營業人產生漏報銷售額及逃漏稅捐,該局表示此類交易型態將列為今年重點查核對象。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並自行檢視近5年來是否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如因一時不察有短、漏開統一發票而短、漏報銷售額者,應儘速在未經檢舉及國稅局調查前,向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補報補繳,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若經查獲,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相關規定補稅處罰,營業人應依相關規定誠實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