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醫療機構改制為法人而無移償轉土地建物予該法人所書立之同意書無需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甫發布的台財稅字第09704524220號函釋,私立醫療院所改設為醫療法人,依醫療法規定將原供醫療使用之土地、房屋無償移轉予該醫療法人繼續作醫療用途,訂立無償移轉同意書,以此同意書為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時,登記移轉原因為「改設醫療法人,」者該移轉同意書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憑證,無需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