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租土地及房屋之所得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電話,個人出租土地及房屋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出租土地和房屋的所得屬於租賃所得,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分下面3點來說明:
1.土地租賃所得的計算,是以全年租金收入,減除該出租土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2.房屋租賃所得的計算,是以全年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而必要損耗和費用是指出租房屋的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房屋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和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出租而支付的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如果不能舉證上述損耗及費用數額申報扣除,則可選用財政部核定的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租金收入之43%)計算。

3.出租土地、房屋,如果有收取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款項,都應該把這筆款項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計算租賃收入。96年度以年息2.175%計算。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規定,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