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案件請具名並提供具體內容及事證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近來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不斷增加,查獲之違章漏稅為數可觀。依據「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2條規定,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照20﹪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至於該檢舉獎金之發放依所得稅法第103條第2項規定,必須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3日內,通知原檢舉人限期領取。該給獎辦法之訂定,原係鼓勵民眾於發現有逃漏稅情形時,勇於提出檢舉,政府則因其行為正當,堪為表率,而予以實物之獎勵。惟許多檢舉案件係以匿名(不以真實姓名、地址或未留姓名、地址)方式檢舉,或雖具真實姓名,卻無法提出具體內容,致稽徵機關無由向被檢舉者追查,且在無具體內容與無事證情形下向被檢舉者進行調查,易落擾民之口實,由於這些「機密」案件,稽徵機關須另派專人處理,易造成政府資源之浪費。該局希望民眾提出檢舉案件時,以真實姓名及基本身分資料,並提供具體內容及事證以供查核。
另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4點及第16點規定,稽徵機關對匿名且無具體內容之案件,有明文規定得不予處理;另對具名但無具體內容者,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具體新事證,如逾期不提供,得免議結案。

「為善不欲人知」是傳統美德,惟以匿名且無具體事證舉發他人逃漏稅,會造成困擾,當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需要檢舉人協助或補提供相關事證資料。該局希望民眾提出檢舉時,能一本「好人作到底」的精神,以具名提出檢舉,將逃漏稅者繩之以法,如此不僅社會正義得以伸張,又可獲得政府核發獎金,豈非「為善最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