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應檢附文件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96年11月7日修正公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2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支出,於第41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第43條規定之政府補貼競選經費之餘額,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投票日年度列舉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候選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2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一、候選人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者,競選經費支出應依政治獻金法第18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分別列示,並應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證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之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候選人已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之會計報告書影本、經監察院審核完竣之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之相關文件。但經稽徵機關審酌認有調閱競選經費支出憑證或相關證明文件查核之必要者,候選人仍應提示競選經費支出憑證或證明文件供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