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的學費,每一個申報戶每年最多可以扣除2萬5千元。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和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
另外,如果子女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應以扣除該補助或獎學金的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而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屬於薪資所得並不是「政府補助」,因此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局呼籲,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申報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子、女」之教育學費始得列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孫子女及其他扶養親屬均不適用該項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