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有關薪資全月給付總額之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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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於97年3月5日修正發布,有關該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的扣繳規定,為配合實務作業,方便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財政部已於同年5月16日再發布補充規定,其重點如下:。
一、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二、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扣繳稅額。
三、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四、上開規定自本年3月7日起適用。
該局指出,上開解釋令僅係配合實務需要所作補充規定,如扣繳義務人於前揭規定發布前已依本年3月5日修正發布之薪資所得扣繳規定辦理扣繳者,其扣繳作業原來即合於法令規定,無須辦理扣繳更正。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