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拍賣地移轉證書日在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前,雖未辦移轉登記當期地價稅由承買人繳納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訊】嘉義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明文規定,拍賣案件的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因此,自拍賣並發給移轉證書之日起,拍定人對該項不動產即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如果該日是在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八月三十一日)之前,雖未辦理移轉登記,當期地價稅仍應向承買人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