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持禮券購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有關百貨公司或量販店發行禮券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問題,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發行之禮券可分為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二種。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屬商品禮券,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消費者持商品禮券憑以兌換貨物時,營業人毋需再開立統一發票。至於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自由兌購貨物者,屬現金禮券,因將來兌購貨物之品名及數量均不確定,故出售現金禮券時毋需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消費者持現金禮券憑以兌購貨物時,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兌購人。 該局提醒發行禮券之營業人注意發行禮券時統一發票開立之相關規定,並呼籲民眾購買禮券及兌購貨物時,應注意禮券之性質,如購買商品禮券時應即索取統一發票,如係購買現金禮券,則應於兌購貨物時索取統一發票。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蔡妙萍,電話:04-23051111轉7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