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將資金借給股東須計算利息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將資金貸予股東或其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公司須按稅法規定利率計算利息收入。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一規定「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台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公司之資金貸予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該局呼籲公司如有上述情形,應按照規定利率計算利息收入申報課稅,否則還事會被補課稅的。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可撥該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詢問。(提供單位:法務一科李秀英,電話:04-23051111轉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