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應如何填寫復查申請書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申請復查時,應將原繳款書或其繳納收據影本連同復查申請書送交稅捐稽徵機關。 復查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一、 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份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代理人證明文件。 二、 原處分機關。 三、 申請復查之事實及理由。 四、 證據。其為文書者應填具繕本或影本。 五、 受理復查機關。 六、 年、月、日。 以上是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 中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人,法律行為,要依法律規定辦理,這樣才能保障您的權益。 中區國稅局表示,關於如何填寫復查申請書,若仍有疑問請洽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稽核科張永維,電話:04-23051111-6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