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企業機構所有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之土地,如係自行使用,准予課徵田賦。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曾有民眾來電詢問:關於公共設施未完竣前或依法限制建築之都市土地,為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所有,可否認屬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自耕農地」,准予課徵田賦?
該局答覆:依據財政部97年1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02900號函解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取得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之土地,倘經查明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且係自行使用者,可如同自耕之農民准予課徵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