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房屋稅繳納期限至6月2日止,請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97年房屋稅已開徵了,繳納期限延至6月2日截止,民眾要記得如期繳納,逾期繳納稅款者,依稅捐稽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
地方稅務局表示:97年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自96年7月1日起至97年6月30日,本縣應納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稅單或已收到稅單而遺失者,請儘速向該局房屋稅科、岡山分局房屋稅股、旗山分局房屋稅股或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財課申請補發。另已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之納稅義務人,請於繳納期限截止日(97年6月2日)前在帳戶內預留足夠存款,以備撥付應納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