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憑建築物完工證明書無法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若僅持憑鄉鎮(市)公所核發之「實施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編定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作為移轉土地未辦保存登記地上建物之基地證明文件,無法享受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對於自用住宅基地之認定,應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上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但若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稽徵機關得以建築管理機關所核發之房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或以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上所記載之基地地號予以認定。另外財政部於96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600487250號函解釋,有關鄉鎮(市)公所核發之建築物完工證明書,因僅係作為實施建築管理前申請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證明文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規定應公告15日,俟公告完成無人異議,並登記完畢後,始得發生登記效力。是以,民眾無法以上述建築物完工證明書所載之基地坐落作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證明文件。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出售土地申請適用優惠稅率,除前述自用住宅基地坐落之認定外,尚須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規定。民眾若有其他相關疑問,可撥打服務專線03-8226121轉分機173-176,將由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