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蝦場附設視唱或電子遊樂設備應辦妥娛樂稅代徵手續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在釣魚場或釣蝦場場所中,附設電子遊戲機、投幣式卡拉ok或視聽設備供人娛樂者,係屬於娛樂稅法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稅範圍,營業人應向稅捐處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若僅提供釣魚或釣蝦之營業人則免徵娛樂稅。
稅捐處提醒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尚未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商號之營業人,請儘速攜帶負責人身分證、印章向該處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以免被查獲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若對娛樂稅課徵之任何問題,請撥電話8226121-13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