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報96年度基本所得額將開始適用處罰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5年度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實施的第1年,因相關罰則規定延緩施行,當年度漏報該部分所得尚不處罰;但自96年度起,若有漏報,除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罰外,均應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及第18條規定,自96年1月1日起,個人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項目或扣除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基本所得額,並繳納基本稅額。應計入96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如下:
1.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綜合所得淨額」。
2.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者,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3.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4.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5.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
該局審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時,發現有漏報鉅額基本所得額案例,其中尤以漏報非屬興櫃之未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及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居多,因相關罰則尚未施行,均予補稅不罰。然鑑於相關漏稅罰規定自96年度起實施,特別呼籲民眾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吳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