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親屬20歲以上仍在學者不得列報免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可以扶養20歲以上仍在就學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但是如果扶養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則只限於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而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可以由納稅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若被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已滿20歲,雖仍在學,還是不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由於內政部規定村里長不再核發「無謀生能力證明」及「同居受扶養證明」,所以今年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者,應另提示其他足以證明無謀生能力或同居受扶養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另外列報扶養的其他親屬,他們父母如果是屬於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教職員等免稅所得者,也不可以列報免稅額。
國稅局發現每年都有部分申報案件雖?有短漏報所得,但因列報受扶養的其他親屬不符規定,經剔除免稅額後而被補稅。這些案件,主要均係申報扶養年滿20歲以上而仍在就學之非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以外之其他親屬,或因無法提示證明無謀生能力或同居受扶養事實文件所產生的。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在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注意扶養其他親屬的特別規定,以免遭受補稅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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