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帳損失因不同的發生原因,應取得不同的證明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處於現行支付工具多元化的環境下,企業早就很少使用現金交易了!不過,非現金交易的經營模式下,企業發生呆帳損失的風險是難以避免,稅法針對呆帳損失不同的發生原因,訂有應取得不同的證明文件,企業必須特別注意,呆帳損失只有取得符合規定的證明,才能順利被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法係將呆帳發生情形區分為5種,各種情況應取得的證明文件臚列如下:
一、 因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之呆帳:
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並應於存證函上寫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債務人如居住於國外,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債務人如居住在大陸地區,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二、 因與債務人達成和解,致放棄部分債權之呆帳:
如為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三、 因債務人破產或重整而發生之呆帳:
應提示法院裁定債務人破產或重整之裁定書正本。
四、 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仍無法獲償部分產生之呆帳:
債務人如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應提供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五、 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之呆帳:
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某家製造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呆帳損失高達2,000餘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其債務人營業地址在香港,而且已經倒閉,依照上述規定,該公司應取得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外,還應有我國設於香港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但該公司只能提示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因此,無法核認該筆呆帳損失,該公司被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500餘萬元。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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