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逾5萬元以上,縱核定虧損,仍應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經查獲有短漏報所得額逾5萬元以上,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仍為虧損,雖無補徵稅款,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有某家營造公司經A君檢舉未領取該公司之薪資所得40萬元,並提供在職證明佐證,經調查後,該公司因無法提示相關支付證明,而認諾虛報屬實,然又主張經減除該筆薪資支出後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為虧損,既無逃漏稅額,應毋庸受罰,惟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故該公司虛報A君薪資40萬元,仍應就其短漏之所得額40萬元依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仍應按所漏稅額9萬元(40萬元×稅率25﹪-累進差額1萬元)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切勿虛報員工薪資,如一經查獲,即使剔除後營利事業所得額為虧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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