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所得稅自繳稅款,小心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一年一度的5月報稅旺季已接近尾聲,9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97年6月2日截止收件,請把握申報期限儘速辦理,如經結算後有應納稅額者,除應留意申報期限外,也應注意自行繳納稅款之義務,因為已辦理結算申報但未自行繳納稅款,自6月3日起,每逾2日須加徵1%的滯納金,超過30天仍未繳納,除由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外,應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自滯納期滿次日(97年7月3日)起到繳納日止,還要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而且有可能會被禁止財產處分和限制出境。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於結算申報期限內自行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者,即為稅捐稽徵法第24條所稱「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得免經催繳取證就可辦理稅捐保全,包括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為禁止處分的登記、欠繳稅額達一定金額(個人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100萬元以上)者並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以督促欠稅人履行納稅義務。
國稅局特別呼籲,如有應自繳稅款應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甚至遭稅捐保全處分,不但造成金錢損失,個人信譽或公司商譽亦會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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