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之專案補助,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公司詢問:營利事業之土地經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徵收,其相關之建物及機器設備拆遷損害補償費收入,可否按重新購建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耐用年數分年認列收入?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既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而土地被徵收,其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領取之各項補償費,應依規定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認定。 該局指出,惟若營利事業係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而獲補助獎勵,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納稅義務人如對取得政府各項補助款稅賦,有任何稅務疑難問題,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高碧珠,電話:04-23051111轉7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