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訂價報告,應於辦理受控交易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時,除該受控交易金額在財政部規定之避風港標準以下,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外,均應於辦理該交易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等相關文據。 國稅局特別呼籲,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交易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營業收入總額達3億元以上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達1億元以上,及非屬下述可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並應於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提示,如果因特殊情形,不能於規定期間內提示者,應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該局並表示,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若符合避風港標準,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所謂避風港標準除營業收入總額未達1億元,可逕以其他文據取代外,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可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 1、營業收入總額達3億元以上但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1億元。 2、營業收入總額1億元以上未達3億元,且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1)在我國境外沒有關係人。 (2)未享有租稅減免優惠或雖有投資抵減但實際抵減稅額未達100萬元。 (3)未申報扣除前5年虧損或雖有申報扣除虧損但金額未達400萬元。 3、營業收入總額1億元以上未達3億元,雖未同時符合前述(1)(2)(3)之情形,但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1億元。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如拒不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或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如未依規定辦理致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視違章情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移轉訂價報告之製作可參考財政部公布之移轉訂價報告範本,並已置於該局網站(網址:www.ntak.gov.tw)之「檔案下載/補充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提供納稅人下載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572】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股長 姓名:許麗美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