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經查獲虛報薪資,縱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不少民眾檢舉營利事業虛報其薪資,該營利事業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經剔除該虛報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舉例,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經依檢舉人檢舉虛報薪資加以調查後,甲公司無法提示相關資料,同意剔除該筆虛報薪資支出1,000,000元,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經減除該筆薪資支出後,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然而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故仍應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1,000,000元依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按所漏稅額240,000元(短漏報所得額1,000,000元×稅率25%-累進差額10,000元),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切勿因申報營業虧損而掉以輕心,仍要注意誠實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受罰。【#570】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助理員 姓名:吳玉琴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