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老人津貼或老農津貼者,仍可列為扶養親屬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劉小姐電洽,父母親已請領老人津貼,每年是否仍可被子女列報為扶養親屬?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的直系尊親屬,領取政府發給的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或老年農民津貼,係屬政府的贈與,依法可免納所得稅,且仍可被列報為扶養親屬。 國稅局說,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個人除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外,其他因贈與而取得的收入或財產,都可免納所得稅,因此領取政府發給的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或老年農民津貼,係屬政府的贈與;當然也不例外,至於列報扶養親屬的條件,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而來,並不受領取何種性質收入影響,因此直系尊親屬領取政府發給的敬老津貼或老農津貼,並不會喪失被扶養的資格。【#569】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智鴻 聯絡電話:(07)5874709#6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