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儘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9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即將進入尾聲,請營利事業務必把握在97年6月2日前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除使用簡易申報書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免辦理結算申報外,其餘營利事業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稽徵機關除依調查資料逕行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將按核定應納稅額、應加徵之稅額分別加徵10%滯報金,最高處罰至30,000元,最低為1,500元。 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辦申報,逾期仍未辦理申報者,將按核定應納稅額、應加徵之稅額分別加徵20%怠報金,最高處罰至90,000元,最低為4,500元。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儘速申報,以免被罰。【#561】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黃尚金 聯絡電話:(07)236-7261#6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