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或配偶具學生身分,仍不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是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的大專以上院校,才可以列報扣除(但空中專校、空中大學、五專前3年及公費生除外),且每一戶最高可扣除2萬5千元。            國稅局說:目前各大學廣設在職大學或碩士專班,提供在職人士接受再教育之情形已日益普遍,該局審查9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發現不少納稅人,因本人或配偶就讀研究所,而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被剔除之情形。國稅局指出,這明顯是民眾誤解法令所致。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認列之條件,是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的大專以上院校,才可以列報扣除(但空中專校、空中大學、五專前3年及公費生除外),且每一戶最高可扣除2萬5千元。 也就是說,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必須是有「子女」就讀大專院校或五專四年級以上者,才能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之其他親屬,即使具有就讀經教育部認可的大專以上院校之學生身分,仍不能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扣除。 國稅局再次提醒您,這項「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係以每一「申報戶」為單位,申報年度不論多少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最多也只能扣除二萬五千元;不足二萬五千元者,只能就實際繳費的金額扣除。 【#559】 新聞稿提供單位:資訊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葉祝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