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位陳姓民眾詢問;其本人土地因都市計畫被劃定為道路預定地,屬公共設施用地,但政府尚未辦理徵收,在保留期間該土地亦未作任何使用,不知可否免徵地價稅。花蓮縣稅捐稽徵處為維護納稅人權益,特提出說明。
花蓮縣稅捐處表示;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係依都市計畫法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土地而言,如道路、公園、綠地、廣場……..等,以上土地在未被徵收前,因其使用已被限制,價值性亦較低,因此;土地稅法規定該土地在保留期間雖已作為建築使用,但僅以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地價稅,且免併入地價總額按累進稅率計徵,(地價稅基本率為千分之十,且其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者,則按超過之倍數級距依累進稅率計徵,最高稅率為千分之五十五),也就是說;公共設施保留地即使已作為建築使用,其地價稅仍比一般用地稅率至少省40%以上。
該處又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若未作任何使用或已供公共通行巷道使用,即可免徵地價稅。依此規定;陳先生之土地既係依都市計畫被劃定為道路預定地之土地,在未被政府徵收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因該土地並未作任何使用,依前述規定,應予免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