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改設醫療法人所書立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免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私立醫療機構改設為醫療法人,書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並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該文件是否應貼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私立醫療機構改設為醫療法人,依醫療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將原供醫療使用之土地、房屋,無償移轉予該醫療法人續作原來之使用,書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並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為「改設醫療法人」者,該無償移轉同意書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憑證,無須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