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准延期申報,稅款是否應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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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經稽徵機關核准延期申報,應自行繳納之稅款無需加計利息徵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71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又依同法第72條第1項規定,第71條之1第1項規定之申報期限,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其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申報之期限。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申報期限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
該局指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經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依同法第72條第1項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期申報,並於延期申報期限內繳納結算應納稅款者,依法尚無就該稅款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之適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轄區內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