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筆交易開立多張發票,其中1張發票中獎,得以該張中獎發票兌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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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詢問,至大賣場購物取得多張連號統一發票,僅其中1張中獎時,是否一定要將該筆交易所開立之全部統一發票,持至代發獎金機構始可兌領獎金。
該局說明,原規定統一發票中4獎以上者,同1筆交易若開立多張統一發票,僅其中1張中獎者,應提示該筆交易之全部統一發票供核,始得領獎。為簡政便民,財政部已函釋修正該項規定,自97年4月23日起,中獎人得以該張中獎發票兌獎,不須一併提示同筆交易之其他發票。
該局指出,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及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或營業人等情形,都不適用給獎規定;原規定同1筆交易開立多張統一發票,僅其中1張中獎時,領獎人於領獎時須一併提示同筆交易之其他張統一發票,係代發獎金單位須藉此判斷,是否有不符合給獎規定之情形,以免誤發獎金。為便利民眾兌領獎金,財政部已函釋同1筆交易開立多張統一發票,僅其中1張統一發票中獎時,得以該張中獎發票兌獎,惟經查證如有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之規定者,仍應追回獎金。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