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對四川震災捐款可列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中國大陸四川於97年5月12日發生強震,造成嚴重傷亡,引發國人愛心捐款熱潮,該項賑災捐款,可作為97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個人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為之,不能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且上開機關或團體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稱陸委會)之同意。陸委會基於人道考量已通案同意對中國大陸四川賑災,故民間團體如要發起勸募,僅需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等規定向內政部申請,內政部無需再徵詢陸委會意見。依此,個人經由前開機關或團體對大陸四川震災之捐贈,可憑該機關或團體開立之捐贈收據列報捐贈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但減除金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至個人對陸委會「中國大陸四川震災捐款專戶」(帳號003004291972)之捐贈,屬於對政府之捐贈,納稅義務人可以載明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作為捐贈之收據或憑證,全數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又個人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而未透過政府賑災專戶或前開機關、團體者,則不得列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
該局指出,個人如為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之員工,其捐贈係由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等單位經收彙總捐贈予政府賑災專戶或前開機關、團體,致僅取得一張統一捐獻收據者,可憑各該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之收據,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