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行政執行滯納案件稅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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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7年6月1日起,滯欠稅捐移送執行案件中,綜合所得稅、營業稅及地方稅〔汽(機)車牌照稅(外字牌除外)、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及娛樂稅〕滯欠金額在2萬元以下,欠稅人可持行政執行處傳喚通知至便利商店繳納,惟應自行負擔手續費新臺幣6元。
該局說明,現行對於行政執行案件,欠稅人於收到各行政執行處傳喚通知書後,得以郵政劃撥、支票、電匯方式繳納,或親赴繫屬行政執行處,由各稅捐稽徵機關派駐人員開立「○○○○代收移送執行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由欠稅人持繳款書於駐處銀行或特定代收銀行繳納。為提供納稅義務人更便利的繳納管道,自97年6月1日起,經稽徵機關移送各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綜合所得稅、營業稅及地方稅,欠稅金額在2萬元以下(係指本稅、滯納金、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合計小於2萬元)之執行案件,欠稅人對執行金額無疑義時,可持傳喚通知至全省9,000家便利商店繳納,不受稽徵機關及行政執行處上班時間之限制,全年無休,更不用往返奔波於稽徵機關及行政執行處,省時又便利。
該局指出,為因應此項便民措施,行政執行處傳喚通知格式已作修正,加印便利商店專用繳款單及供掃瞄之條碼,欠稅人收到傳喚通知時,如無疑義,必須於通知應到時間內,持該通知書至便利商店繳納,逾期將不受理。另提醒欠稅人,經行政執行處合法通知未繳納應納款項,亦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行政執行處依法得拘提、管收、限制住居等。欠稅人接獲行政執行處傳喚通知,務必依限繳納,或到達指定場所,切勿置之不理,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洪股長;電話:25973356分機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