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事實發生日已公告除權股票所配發之股利應併入遺產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桃園李小姐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公開上市公司的股票,該公司配發之股利是否要併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之公開上市公司的股票,該公司配發之股利是否要併入遺產申報,須視該公司公告除息(權)基準日是在繼承事實發生日前或後而定,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公司已公告除息(權)基準日者,所遺股票及股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以繼承開始日該股票之收盤價課徵遺產稅。若公告除息(權)基準日者是在繼承事實發生日後者,該股票所分配之股利屬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該局呼籲,若被繼承人遺留有股票所配發之股利時,應先查明該股票之公告除息(權)基準日,以免漏報遺產,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