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如因債權額估價困難,於申報書上已填載者,免依漏報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李小姐來電詢問,其父死亡時遺有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並表示其父與該公司資金往來非常複雜,致無法估算其債權額,該筆債權是否應申報於遺產稅?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該法所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另依據同法第4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至2倍之罰鍰。另依據財政部72年1月10日台財稅第30105號函釋,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所遺債權額有不能估價之困難,致未將債權額填明於申報書上,而附具補充說明俟查明後補報,並申請稽徵機關協助查明辦理,案經核定有債權額,似此情形應未構成漏報,得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辦理。

故李小姐之父遺有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雖無法估算其債權額,仍應將該筆債權填載於申報書上,同時於債權金額之欄位補充陳明該筆債權有不能估價之困難,並申請協助查明後補報,如經機徵機關查明核定有債權額,類此情形應未構成漏報,即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