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之土地於生前經政府徵收完竣,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同意加發之救濟金,無需課徵遺產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江先生來電詢問,其父生前所有3筆土地經徵收登記為市政府所有,已就該筆徵收補償費之餘款申報遺產稅,而該府於其父死亡後始同意加發1筆救濟金,應否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5年3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504520010號函釋規定,被繼承人之土地於生前經政府徵收完竣,死亡後始經需地機關同意加發之救濟金,於繼承開始時應尚未存在,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規定之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無需課徵遺產稅。

因此,江先生之父生前所有3筆土地經徵收登記為市政府所有,而該府於其父死亡後始同意加發之救濟金,依據上開函釋規定,應免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