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至稅捐稽徵單位全功能櫃台申請查調所得財產等相關課稅資料時,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以國民身分證為限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張先生來電詢問,因身分證交予旅行社代辦出國事宜,故可否以駕駛執照及健保IC卡等雙證件申請財產資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課稅資料之保密安全及確保納稅義務人法益並維護社會秩序,納稅義務人至全功能櫃台申請查調所得財產等相關課稅資料時,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以國民身分證為限。而其他政府機關所核發之證件,諸如駕駛執照、健保IC卡,護照及殘障手冊等,因不具備「唯一」之要件,不能完全作為身分證明之用,故不能以之替代國民身分證使用。

該局進一部表示,納稅義務人若因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基於公務需要申報所得資料,又因證件取得有困難,無法透過全功能櫃台查調所得資料時,可請需求單位函請稽徵機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