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不動產,如不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子女所有者,應申報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名義向他人購買不動產者,如不能確實證明支付之款項係其未成年子女所有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即視為父母之贈與。
該局查獲一起案例,甲父於90.4.30以其未成年小孩乙君名義,與地主丙君簽約購買A地(公告現值745萬元),乙君支付土地款之資金來源,均係甲父先將資金以提領現金的方式存入第三人○○君等4人銀行帳戶,再由該4人將資金以現金方式存入乙君帳戶,乙君再轉帳支付土地款予丙君。是以,乙君支付丙君土地款項之資金,係屬於甲父所有。案經該局查獲,以甲父不當規避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補徵甲父90年度贈與稅801,500元。

該局並表示:依財政部67.10.5台財稅第36742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其贈與行為發生日之認定,應以訂立契約書所載立約之日期為準。是以,前揭贈與財產以不動產買賣契約訂立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之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30日內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