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銷售,如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自97年1月1日起,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由於個人投資房地產,以供轉售後獲取利潤,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無異,如免申報繳納營業稅,有欠公平,為防杜此一租稅漏洞,在兼顧租稅公平及減少徵納雙方認定之爭議下,財政部於95年12月29日發布09504564000號令規定,個人如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且符合一定要件者,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個人每年度銷售房屋(含法拍屋)達6戶以上者,(排除自用住宅用地、受贈取得及繼承取得之房屋),將先行納入97年度稽徵機關之查核範圍。至個人銷售房屋若不符合前項要件,仍屬個人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報繳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