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儲蓄免扣證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儲蓄免扣證係每一綜合所得稅申報單位核發1份,每一申報單位係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之配偶暨受其撫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等,於27萬元限額內免予扣繳稅款之用。故同一申報戶內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應合併申請一份儲蓄免扣證,並按年度統計累計總額,可以連續使用,不須逐年換發;若該證不敷填寫時,再憑舊證換領新證。
核發儲蓄免扣證係提供納稅義務人在郵局、金融單位、債券公司或債券孳息於27萬元限額內免予扣繳稅款之用,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納稅義務人為外籍人士和大陸人士並為居住者亦可申請核發。外籍人士申請時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正本,如為大陸人士應檢附臺灣地區旅行證或居留證正本,赴國稅局總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核發或換發儲蓄免扣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