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額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陳小姐來電詢問,其父死亡時遺有投保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該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金額,是否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5年6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令釋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係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而為之規定,故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者,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依據該委員會函釋規定,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免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民眾在投保時,應詳加詢問所投保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是否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人壽保險,以維自身權益。